【摘要】中国封建时期法制基本指导思想是维护最高统治者的利益,因而属于义务本位的法制。究其形成的原因,主要包括它形成的伦理基础、经济基础、思想基础以及政治基础。它的形成离不开中国封建社会的宗法等级格局。但我们应辨证地去看待它,尽量去发现它与现代法制的可相容性,扬长避短,使这笔丰富的文化遗产在今天焕发出新的生命和活力。
【关键词】义务本位;成因;伦理基础;经济基础;思想基础;政治基础
义务在伦理学上的意义,是指自觉履行的没有任何附加条件的对他人、对社会的责任。“本位”的本义表示“根本的位置”、“中心位置”,引申为“基础”、“核心”,如“权本位”、“官本位”等等。本文使用“义务本位”概念,旨在表明这样一种观点:“义务”是整个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和基础。权利义务是一对既对立又统一的概念,没有权利则没有义务,没有义务也不存在权利。但对于同一主体来讲,权利义务往往并不对等,因而便有“权利本位”与“义务本位”的划分。如果利益主体是极少数人,而相应的不利益主体是绝大多数人,则属“义务本位”,反之则为“权利本位”。中国封建时期法制建设基本指导思想是维护最高统治者的利益,因而属于“义务本位”的法制。究其形成的原因,笔者认为主要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:
一、“义务本位”的伦理基础是以血缘为纽带的家庭宗法关系
中国“义务本位”法律观的最核心的基础是家庭血缘关系。中国人自古就有“群”的观念,认为“群”是人与动物相区别的根本特征之一。荀子说:“人能群,彼不能群也”。所以,中国文明的智慧集中于人际关系。对于中国文明,人与人的关系是第一性的,个人人格是人际关系派生的,缺乏独立地位。在中国人看来,抽象的个人没有意义,只有把一个人放在一定的人际关系位置上,个人才有意义。个人的身份或是儿子,或是父亲,或是丈夫,或是君王,或是臣仆……个人的人生意义与人生价值都由这种人际关系位置确定。要维护人际关系的和谐或正常运转,中国人和西方文明相反,不是强调天赋人权而是强调人生的天然义务。一个人的价值主要由他对家庭、国家、他人作的贡献来决定。因而,在家庭生活、家庭成员之间,讲义务是非常自然的,强调彼此的差别和独立权利是不自然的。中国人认为自己“身体发肤,受之父母”,父子之间怎么可能平等呢?因此,子女对父母负有天然的义务,“父母即欲以非礼杀子,子不当怨,盖我本无身,因父母而后有,杀之,不过与未生一样” ;而君臣关系则是家庭关系中父子关系的社会化和扩大化,王权不过是家长权、族长权的自然延伸,因而国法也就是家规族法的必然扩大。因而,在中国的整个古代社会,个人权利被作为义务的回报自然而然地存在,从来没有受到独立的研究与尊重。梁漱溟在《中国文化要义》中说得很对:“权利、自由这类观念,不但是中国